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《上海市教育系统贯彻落实〈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〉实施方案》的通知

2011-03-04 发布人:系统管理员

各高等学校,各区县教育局,各有关委、局、控股(集团)公司:
    《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经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,已于2010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。《条例》的颁布实施,对于消除和减少烟草烟雾的危害,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,保障青少年学生身体健康,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。为认真贯彻实施《条例》,落实教育部、卫生部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控烟工作的意见》(教体艺厅〔2010〕5号)和上海市健康促进委员会《关于建立和完善本市公共场所控烟工作相关制度的通知》的规定和要求,现将《上海市教育系统贯彻落实〈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〉实施方案》(见附件1)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,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:
    一、10月30日前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、各高校、各中等职业学校完成组建控烟工作小组,并填写《控烟工作领导及联络员反馈表》(见附件2)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市教委体卫艺科处;
    二、12月中旬,完成各中小学校、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禁烟标识张贴,自查后填写自查表(见附件3)报送市教委体卫艺科处;
    三、12月下旬,市教委将会同市卫生局、市爱卫办开展学校禁烟工作标识张贴和《条例》宣传、落实情况的检查。

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
二○一○年九月三十日

(联系人:市教委 刘艳艳;联系电话:23116751;传真:23116836
市教育督导事务中心 张涛;联系电话:33728506;
传真:33728507)